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稅務代理托管基金收益報告(略)
2 .稅收托管資金專用收據(略)
3 .稅收托管賬戶資金申請支付審批表(略)
4 .稅收托管資金明細月報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