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 實行按月征收,征收期從當月1日起至該月最後壹日,具體扣費日期根據當地政策決定。最後壹日為法定節假日的,征收期不順延,對於在征收期內未能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征收期終結的次日期開始按日計算滯納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壹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壹百壹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