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機構是指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中介組織,即經過國家稅務總局確認批準的稅務師事務所(中心),且在工商機關領取了營業執照的法人組織。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和《合夥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確認批準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中介組織。不允許自然人或註冊稅務師以個人名義承接稅務代理業務。有限責任制應具備的條件 : (壹)有3名以上符合發起人條件的發起人; (二)有10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者; (三)註冊資本30萬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五)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稅務師事務所的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壹)取得《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務所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 (三)為事務所的出資人; (四)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五)年齡在65周歲以下; (六)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稅務師 事務所的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壹)取得《中華人民***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 (二)在事務所執業,並且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工作; (三)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