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法院裁決同意的;
(2) 有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
(3) 經批準的國有企業債轉股。
2、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關聯方之間的含有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原則上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而應當視為捐贈,債務人應當確認捐贈收入;如果債務人是債權人的股東,債權人所作的讓步應當推定為企業對股東的分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壹條第(二)項的規定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