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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之間債務重組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1、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含有壹方向另壹方轉移利潤的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有合理的經營需要,並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分別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1) 經法院裁決同意的;

(2) 有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

(3) 經批準的國有企業債轉股。

2、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關聯方之間的含有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原則上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而應當視為捐贈,債務人應當確認捐贈收入;如果債務人是債權人的股東,債權人所作的讓步應當推定為企業對股東的分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壹條第(二)項的規定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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