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該企業壹直在2002年到2008年。各年經營情況為:2002年虧損654.38+0.5萬,2003年虧損30萬,2004年盈利20萬,2005年盈利70萬,2006年盈利40萬,2007年虧損654.38+0萬,2008年盈利55萬
2002 -150
2003 -30
2004 20
2005 70
2006 40
2007 -10
2008 55
(1)先看2002年。對於2002年,五年補償期為03年、04年、05年、06年和07年。
2003年盈利-30,負面本身無法彌補虧損;
2004年盈利20,可以補20,即-150+20 =-130。
2005年的利潤是70,可以彌補70,即-130+70 =-60。
2006年的利潤是40,可以彌補40,即-60+40 =-20。
2007年利潤為-10,因此虧損無法彌補,因此5年的虧損期於2002年結束,虧損無法在-20稅前彌補。
(2)看2003年,賠償期為04-08,賠償金額為-30。
2004-06年,三年盈利已經在2002年彌補,2007年虧損只能在2008年彌補。補上後2008年的利潤是-30+55 = 25。
(3)看2007年,利潤是-10,所以我們就用2008年的利潤來彌補虧損,因為2008年已經彌補了2003年,這裏用剩下的25來彌補,剩下15,就是2008年的應納稅額。
這應該是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