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所有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號碼;
(二)住所和經營場所;
(三)註冊類型;
(4)核算方法;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範圍;
(七)註冊資本(資金)及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