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貴公司舉辦建廠10周年慶典,邀請當地政府部門和業務往來單位領導參加慶典活動,貴公司對與會領導每人發放現金1000元,禮品折合人民幣500元,***計100人。根據國稅函[2000]57號 文件規定,對於上述發放的現金、禮品應當按照“其他所得”,依20%稅率全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貴公司)代扣代繳。
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00×(1000+500)×20%=30000元。
但是,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如果貴公司舉辦建廠10周年慶典,給貴公司的員工發放慶典禮金、禮品應當與發放當月的工資壹起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依5%-4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