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公司開辦期的費用只能從領取營業執照以後的日期開始入賬,以前的票據,除了與辦理營業執照(驗資、評估、律師費、公證費、中介費等)、稅務登記等相關的費用以外,如餐費、工資等,不能作為開辦費入賬,營業執照領取後的日期,這些都可以入賬了。開辦期以前的資本化支出,如購買固定資產、材料等,可以入賬。如果沒有正式發票,這些費用要有對方收據,同時要寫個情況說明,主要內容,支付事項、金額、不能取得發票的原因等,由經辦人和領導簽字,可以作為原始憑證,但在計算所得稅時要調出,作為應納所得稅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