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壹條“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是指企業在登記註冊時依次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 改為壹次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壹個營業執照。 全面開展“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