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欠稅公告辦法》第四條公告機關應當在納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按期公布納稅人欠稅情況。
(1)企業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度公布1次;
(2)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1次。
(3)逃跑、失蹤的納稅人,以及稅務機關未查找到下落的其他異常戶,應隨時予以公告。稅務局的公告信息也會傳到工商局。如果工商局能查到納稅人,就通知稅務局處理。如果工商也把納稅人列入“黑名單”,會影響法人的信用記錄,以後會被限制出國。可見,在中國,納稅是每個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即使是失蹤的公民也必須繳納相應的稅款。如果他們不繳納,其他國家給予的稅收相關文件和優惠權利將被廢除。所以,如果有特殊情況,請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