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實行統壹的稅務登記代碼。稅務登記代碼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編制,統壹下發各地執行。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的稅務登記代碼為: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設定的地區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個體工商戶的稅務登記代碼為其居民身份證號碼;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稅務登記代碼為:區號+相應有效證件號碼(如護照、港澳臺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