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的證件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證。
因此,稅務登記機關和營業執照上的登記機關可能是不同的,具體需要根據當地稅務管理的要求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