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出現以下情況才需出具稅審報告:
(壹)企業資產損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企業資產損失或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應附送中介機構關於企業資產損失或金融呆帳損失的鑒證報告。對未按規定附送鑒證報告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後,應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中介機構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情況的鑒證報告。對於未按規定附送涉稅鑒證報告的納稅人,應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並實行專項檢查。
(三)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納稅人,附送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
(四)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附送所彌補虧損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以前年度已就虧損額附送過鑒證報告的不再重復附送。
(五)本年度實現銷售(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附送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