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
第二十二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強化保密教育,努力增強稅務人員的保密意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失密。
第二十三條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稅務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壹)在受理、錄入、歸檔、保存納稅人涉稅資料過程中,對外泄露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的;
(二)在日常稅收管理、數據統計、報表管理、稅源分析、納稅評估過程中,對外泄露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的;
(三)違規設置查詢權限或者違規進行技術操作,使不應知曉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的稅務人員可以查詢或者知曉的;
(四)違反規定程序向他人提供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的。
第二十四條有關查詢單位和個人發生泄露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