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登記證丟了註銷有四個程序。1、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並填寫;2、將表送交到主管稅務機關,並且提供相關的證件、證明和資料;3、原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已經提供的上述證件和資料核實無誤以後,清理收繳納稅人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及其他的稅收票證;4、結清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並把簽註審核意見後的申請表退還壹份給納稅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第十八條 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