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註明納稅人姓名、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和發證機關名稱,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發稅務登記證件。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收票證掛失報告單,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的信息。
1.刊登遺失聲明的頁面原件及復印件。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標題或刊頭。
動詞 (verb的縮寫)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齊全,填寫內容準確,手續完備,當場符合條件。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接受審計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稅收票證掛失報告單是否齊全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有誤的,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寫。
批準
納稅人提供資料齊全、信息準確、手續完備的,應當在《稅收票證掛失申報單》上簽署意見,並通過系統錄入票證掛失信息。
3.數據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