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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遺失在哪些報紙上(原件)?

壹、業務概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註明納稅人姓名、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和發證機關名稱,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發稅務登記證件。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收票證掛失報告單,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的信息。

1.刊登遺失聲明的頁面原件及復印件。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標題或刊頭。

動詞 (verb的縮寫)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齊全,填寫內容準確,手續完備,當場符合條件。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接受審計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稅收票證掛失報告單是否齊全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有誤的,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寫。

批準

納稅人提供資料齊全、信息準確、手續完備的,應當在《稅收票證掛失申報單》上簽署意見,並通過系統錄入票證掛失信息。

3.數據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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