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1、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後,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之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並登報聲明作廢後,向稅務機關申請證件掛失確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辦理材料
1、證件遺失環節:
《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壹份。
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對證件遺失納稅人發放《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壹份,審核納稅人填寫信息是否準確,符合填列要求,審核無誤後,在“主管稅務機關”欄簽屬審批意見並簽字蓋章。
2、遺失報告確認環節:
(1)《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壹份;
(2)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復印件)各壹份;
(3)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誌的報頭或者刊頭壹份;
以上資料加蓋納稅人公章、代碼章;
註:提供復印件的,需要註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