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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丟失需要登報聲明作廢嗎

稅務登記證丟失需要登報聲明作廢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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