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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副本丟失怎麽辦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首先到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寫明遺失、被盜證件的原因、有關情況、如何處理等,然後到辦稅大廳開具“稅務登記證掛失證明信”,拿著證明信到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發行的非娛樂性報刊、雜誌,或者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的媒體上發布,然後將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誌的報頭或者刊頭;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遺失、被盜證件後,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的立案處理證明、說明;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報送到辦稅大廳,然後補辦相應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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