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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年已計提但未發放的工資在結算期間實際發放,是否可以在當年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5)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年度工資薪金,允許在匯算清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本公告適用於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本公告實施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擴展數據:

論合理的工資和薪金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者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確認工資薪金合理性時可以掌握以下原則:

第壹,企業制定了相對規範的員工工資待遇制度。

二、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業和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壹定時期內支付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已就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五個。工資和薪金的安排不是為了減少或逃避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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