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0條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二、涉及的處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0條,遺失稅務登記證屬於“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處理時可以與主管稅務機關經辦人協調。
三、納稅人遺失稅務證件,補辦的:
1、需要填制《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壹份,並附送以下材料:
(1)、報賬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復印件)各壹份,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誌的報頭或者刊頭壹份。
2、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3、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可以當場辦結。
4、審批權限。遺失稅務證件報告由稅務所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