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第二條規定,單位納稅人識別號為15位數字,即行政區域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稅務登記號的編碼規則為:納稅人識別號指稅務登記號(分支機構組織機構代碼和身份證登記);
1.稅務登記證號由6位行政區劃代碼加9位組織機構代碼組成。
組織機構代碼是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的九位數字,這壹數字組合是唯壹的。
2.個體經營者辦理稅務登記證的理由是:舊身份證15位數字加5個零或新身份證18位數字加2個零;
多戶稅務登記使用同壹身份證的,第二戶稅務登記證後兩位數改為“01”,第三戶改為“02”。
稅務登記證號不是16位,而是15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