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稅發[2006]15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條款無效]
提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第2013號公告,本規定第五條自13年8月起全部廢止。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征收和使用程序的公告》,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自2014年5月1日起廢止。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實施有關問題的公告》,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自2015 1起廢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房產稅壹體化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56號)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