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實行“三證合壹”登記。“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是指由企業依次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核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的登記制度,改為壹次申請,合並核發壹張營業執照的登記制度。營業執照三證合壹後,稅務登記證號和組織機構註冊號均為營業執照上18位的社會統壹信用代碼,不區分稅務登記證號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
稅務局(分局)實行統壹的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識別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納稅人識別號代碼行業標準共同編制,統壹下發各地實施。
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納稅人識別號為***15,由納稅人註冊地的6個行政區劃代碼和9個組織機構代碼組成。以業主身份證明為有效身份證明的組織即未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和持家訪卡、通行證、護照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的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