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