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應提供的信息和處理要求:
1.填寫年檢表;
2.稅務登記證原件(原件和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
4.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5.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納稅人須知:
納稅人的稅務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稅務登記事項變更辦理。
納稅人應當在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持稅務登記證(正本和副本)進行驗證。
(壹)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2)稅務登記驗證登記表壹式兩份;(三)營業執照復印件;(4)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復印件;⑸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復印件。
稅務登記機關對發放的稅務登記證每年驗證壹次,每三年更換壹次。
稅務登記證式樣發生變化,需要制發統壹稅務登記證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決定。
具體規定見稅收征管法稅務登記壹章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