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終止納稅義務情形的,納稅人應在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前,向原登記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不需辦理工商註銷登記的,應在有關方面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請辦理;如果是住所、經營地點發生變動,應在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營業執照前,向原登記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如果是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時,納稅人應持發票和征收、稽查環節簽字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原稅務登記(或註冊登記)證正、副本,代扣、代收、代繳證明(無代收、代扣稅款義務的除外)和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若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以及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應報送的證明文件。
同時,還應從稅務登記窗口或辦稅服務廳指定的其他窗口申請並領取《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按要求在各環節辦理清稅和票證繳銷手續後,遞交給稅務登記窗口,符合條件的,制發《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給納稅人,按通知單規定時間,再領取《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