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並填寫《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1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誌的報頭或者刊頭
三、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征管法實施細則第20條規定)
四、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規定稅務登記證丟失的處罰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