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規定:“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收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根據《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條規定:“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