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檢查人員可以將發現的稅收違法事實和依據告知被查對象要時,可以向被查對象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在限期內書面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查對象口頭說明的,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由當事人簽章。檢查結束時,應當根據《稅務稽查工作底稿》及有關資料,制作《稅務稽查報告》,由檢查部門負責人審核。經檢查沒有發現稅收違法事實的,應當在《稅務稽查報告》中說明檢查內容、過程、事實情況。稽查審理是稅務局稽查局的審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對稽查終結的涉稅案件依法進行審核和作出處理決定的過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