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納稅人有符合行為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 註銷登記 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第九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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