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