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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納稅戶認定管理辦法

法律解析: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後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應派員實地檢查。沒有下落,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稽查人員將制作異常戶證明,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將暫停使用其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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