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延期繳納的書面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