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考核《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中關於行政復議和解和調解的相關規定。對下列稅務行政復議事項,依照自願、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