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黨紀處分對應的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根據法律規定,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法律客觀:
《公務員法》第六十壹條
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對同壹違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已經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公務員所在機關不再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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