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和工商變更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
3、變更內容的決議及相關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4、繼承原納稅人債權債務及會計連續核算證明;
5、國稅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和證明。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請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文件;
(三)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
(4)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