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違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壹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的申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4)當地人民政府部門的規定。
前款規定不包括條例。因此,選項C中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能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