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下列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以公告送達:
1、直接送達;2、留置送達;3、委托送達;4、郵寄送達;
二、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稅務機關以張貼公告、登報或者廣播等方式,將需要送達的稅務處理文書的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送達方法。
采取公告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