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後,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第八十八條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六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期的,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