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因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以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條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填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連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的征收崗按照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全額申報納稅,同時繳納專用發票工本費。
第十壹條增值稅納稅人應當在代開的專用發票備註欄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擴展數據:
《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統壹使用增值稅納稅人專用發票壹式六聯,第五聯由開票崗留存用於發票掃描重錄,第六聯由征收崗用於定期核對代增值稅納稅人開具發票的稅額,其他聯交增值稅納稅人。
第十四條。發票管理部門負責人領取開具專用發票崗位專用發票後,到專用發票發售窗口領取專用發票,並將相應發票的電子信息讀入防偽稅控開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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