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商品的運輸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購買的防暑降溫用品屬於集體福利支出,因此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允許在進項中抵扣。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