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是指納稅人將發票的申請材料交給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代為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