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追查不受到追征期的限制,即使經過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後,稅務機關才發現的,也能對納稅人作出處罰決定。法律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規定期限的限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