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變更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本、經營期限,或者增設、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第十八條企業法人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十九條企業法人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工商登記或者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