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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稽查的時候可以不承認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麽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因此,稅務機關是按實際發生的歷史成本計算的。企業按評估報告入賬,改變了歷史成本的,在計稅時應調整為實際發生的歷史成本。

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只是對企業資產按市場價值進行的壹個估算,其評估價值在企業辦理信貸業務、對外投資、兼並重組等業務時也只做為參考使用,不具備法定條件。

例如企業價值為1000萬元的固定資產,經評估可能價值為1500萬元,企業不能因為評估增加而調整企業資產價值。但是企業在對外辦理信貸業務、對外投資、兼並重組時,這個價值對有關各方是有參考作用的,但未必是最終成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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