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因此,稅務機關是按實際發生的歷史成本計算的。企業按評估報告入賬,改變了歷史成本的,在計稅時應調整為實際發生的歷史成本。
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只是對企業資產按市場價值進行的壹個估算,其評估價值在企業辦理信貸業務、對外投資、兼並重組等業務時也只做為參考使用,不具備法定條件。
例如企業價值為1000萬元的固定資產,經評估可能價值為1500萬元,企業不能因為評估增加而調整企業資產價值。但是企業在對外辦理信貸業務、對外投資、兼並重組時,這個價值對有關各方是有參考作用的,但未必是最終成交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