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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哪些情形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

(二)違反規定發放、收繳稅控專用設備的;

(三)違反規定開具完稅憑證、罰沒憑證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為納稅人辦理減稅、免稅、退稅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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