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析細節
滯納金,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是指當事人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繳費義務,行政機關將依法收取新的費用。在稅收管理中,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第三,行政處罰與執行處罰的區別
1,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懲罰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使其不再重犯,而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督促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迅速履行;
2.法律性質不同。引起執行刑罰的行為並不違法,執行刑罰是防止違法行為的壹種預防措施。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每逾期壹日,應繳納壹日的滯納金。壹旦繳納稅款,滯納金的積累立即停止,以防止其不履行繳納義務,而行政處罰是基於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使違法者承擔的法律後果比執行處罰更廣、更重;
3.組成元素是不同的。行政處罰要求行為具有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沒有故意和過失的行為造成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或者減輕處罰。執行刑罰不需要主觀過錯。只要行為人在客觀行為中沒有依法履行義務,行政機關就可以實施執行處罰,以提醒和督促相對人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