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 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選項B、D屬於稅收強制執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