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扣繳稅款核算的通知》(國稅發[2002]49號);
處理對象
根據有利於稅控和納稅的原則,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異地代征零散和已繳納的稅款,並出具委托代征證書。受委托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征收憑證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並按時申報入庫。
申請受理條件
根據有利於稅控和納稅的原則,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異地代征零散和已繳納的稅款,並出具委托代征證書。受委托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征收憑證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並按時申報入庫。
處理組織
地方稅務機關